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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具备如下所示特征

文章出处:政策法规 责任编辑:东莞市天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22-07-07
  ​劳务派遣具备如下所示特征:

(一)劳动者的聘用和应用相分离。这也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属性.在一般劳务关系中,用工单位立即聘请和应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酬劳,亦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尽管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具体应用劳动者的则是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具备三个行为主体。因为劳务派遣中聘用与应用劳动者的行为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联中出现三个行为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具体用工单位。三个行为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一般而言,世界各国劳动合同法都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独立或连同担负一般劳务关系里的顾主责任。


​劳务派遣具备如下所示特征

​劳务派遣具备如下所示特征​


(三)劳务派遣关联中存有一组合同书。在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外派劳动者中间的劳动合同书,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中间的劳务派遣协议书。

与传统的的用工方法对比,劳务派遣可以达到用工单位灵便用工的要求,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可是,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结构也非常容易被一些用工单位运用来躲避法律权利,危害劳动者的利益。因而《劳动合同法》确认了劳务派遣的合理合法,与此同时并对从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性。

为操纵劳务派遣的乱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大会于2012年12月28日根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确定要求:本确定发布前已依规签订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劳动合同书和劳务派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不符本确定有关依照同酬标准推行同样的劳务报酬分派方法的要求的,理应按照本确定开展调节;本确定施行前运营劳务派遣业务流程的单位,理应在本确定施行生效日1年之内依规获得行政许可事项并办理公司工商变更,即可运营一个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流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人力资源局社保部2013年6月20日发布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4日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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